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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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上海婚姻律师,现执业于 ,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怎么办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申请对于男女结婚登记是有要求的,如果不符合结婚要求就无法登记成功,在结婚之前要看清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对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实际内容有疑问,想要去弄清楚是就可以来找律师咨询。
律师可以带单位的调查函直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吗
不可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律师是有调查的权力,但是在调取相关证据或是调查诉讼案件事宜的时候也是有限制的,不是律师想要调查什么就可以去调查什么。关于律师可以带单位的调查函直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实际的内容,应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