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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分割后的财产复婚后能否进行分割 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离婚时是否能分割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
[导读]:   王律师,上海婚姻律师,现执业于,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

  王律师,上海婚姻律师,现执业于 ,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分割后的财产复婚后能否进行分割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漕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举行结婚仪式,不久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21日生一女,1988年7月24日生一子,现子女均已独立生活。2008年6月2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λ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凌庄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变卖,帕萨特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2008年6月28日,原、被告又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复婚手续。2008年8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认为,λ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凌庄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予以分割。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λ于淮安市淮阴区凌庄的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理由是:

房屋是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仅二十余天双方就复婚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又恢复了,即使不能认定双方办理离婚期间存在夫妻关系,但是由于原告所主张重新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此外,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是其职权范Χ,而对财产约定只是具有备案性质。故应当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财产的分割应当遵从夫妻约定。

房屋确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但是,双方在民政部门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对2008年6月2日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了分割,双方在2008年6月28日复婚后有取得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自愿将房屋赠与被告,不Υ反法律规定,且法院审理的夫妻关系系双方复婚以后的夫妻关系,故,房屋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评析:

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是在被告胁迫或者欺诈之下与被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故应认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Υ反法律的规定,而且该协议已经在民政部门予以备案,其效力高于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故对协议应当予以支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双方当事人协议生效时转移,而离婚协议一经订立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即生效。故该财产应作为被告个人财产。虽然,原、被告于2008年6月28日进行了复婚登记,但是,复婚登记只是结婚登记的一种形式,不会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复婚而将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离婚时是否能分割

夫妻在离婚时,有数类房子不能分割:以子女名义购房;借用他人身份购房;购买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购买二手房未及时过户。那么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离婚时是否能分割以下就是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给出的具体意见。

1.借用他人身份购房

在实践生活中,往往存在如果本人不具备购房的资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或者本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只是出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购房的情况。如果在借用他人身份购买房屋,但是实际上购房款由自己来付的情况下,房屋的产权究竟是以名义购房人还是实际出资人为准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的,而且规定房产证上的记载与房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符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上的记载有错误否则就以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2.以子女名义购房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父母出于对孩子的关爱和爱护的目的,在购买房屋时以孩子的名义来购买房屋的情况。那么这时由于孩子还未成年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套房屋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呢,抑或仅仅是孩子个人的财产;

从法律上来讲,对于此种情况,虽然孩子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的。也即孩子可以成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就是房屋的主人,作为父母只是可以在孩子未成年前,具有代管房屋的权利,但是不能因此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父母除非为了孩子的利益考虑,否则不能处分此房屋。

3.购买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

根据我国法律,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在具体实践中,很多人购买房屋后常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好产权证。比如,因开发商的相关报批手续不齐全导致无法办理,或是购房自身为了节省各种费用,不想办理产权证,以为有买卖合同及付款发票就行。

对于上述情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就会以产证无法认定而不做处理。很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这一做法无法理解,认为交了房款,办理了人住手续,还交了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这难道还不能证明是自己拥有产权吗其实,签订了购房合同,依约支付了房款,只是能够证明自己能够依约享有合同项下权利,但是要证明享有独立的产权,唯有产权证不可。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反悔要求退房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4.购买二手房未及时过户

二手房交易未及时过户,其实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风险最大的一种情形,很容易造成所有权人一房二卖或者迟迟未能将房屋交付的情形发生。虽然说发生售房欺诈时,事后可以有多种的法律救济,但对于购房者来说,要进行权属认定无疑会遇到诸多的障碍。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要么先中止本案审理,待当事人另案诉请确认产权后再恢复庭审;要么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只对其他财产进行分割。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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